粤开大工〔2022〕7 号
各部门、单位:
经学校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审议,党委会审定 ,现印发《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修订)》,本办法(修订)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请贯彻执行。
广东开放大学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
2022年12月2日
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加强工会财务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工会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按照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财务人员在上级工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的领导和学校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校工会经费收支核算管理。工会办公室设兼职报账员,工会经费收支委托财务部门设专人专账管理。
第三条 工会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各项财务制度,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遵守财经纪律,维护国家、集体和全校工会会员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工会经费的收入
第四条 会费收入:会员缴纳的会费。会员依据全国总工会的规定,每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收入0.5%交纳会费。同时,学校工会按规定向广东省教科文卫工会上解经费。
第五条 拨缴经费收入:学校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每半年按会员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付一次工会经费。
第六条 其他收入:上级工会的补助收入、学校行政的补助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严格执行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抵押。
第八条 职工集体福利项目,包括过节类项目和慰问类项目。
第九条 发放节日慰问品的全年支出金额比例最高不超过经费预算支出的40%,年度总额一般不超过人均2500元。
第十条 慰问类项目包括:生日慰问、生病住院慰问、结婚、生育慰问、退休离岗慰问、丧葬慰问等。
(一)生日慰问。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人均不超过400元(结算额)。
(二)生病住院慰问。住院治疗,发放1000元慰问金;住院手术治疗,发放1500元慰问金;重大疾病住院手术治疗,发放2000元慰问金。
(三)符合法律政策的结婚、生育慰问。各发放1000元慰问金。
(四)退休离岗慰问。可为本人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同时二级工会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根据参会人数而定,一般不超过500元)干鲜水果等食品。
(五)丧葬慰问。会员本人去世,发放3000元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去世,发放1000元慰问金。直系亲属指的是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十一条 困难职工帮扶项目。会员本人及家庭因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可向工会申请帮扶、救助。
(一)医疗救助标准,一般每人每年不超过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
(二)日常生活救助标准,一般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三)助学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第十二条 慰问一线职工项目。工会可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雾霾、抗击疫情等用品及食品饮料慰问一线职工。年度人均慰问总金额按合理、适度原则予以安排。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第十三条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工会可用工会经费为符合条件的会员购买省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第十四条 职工活动项目。
(一)对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奖励金不超过300元,奖励人数不超过参加人数的30%;
(二)开展春秋游活动,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因参加文体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会员可给予伙食补助费,按省财政规定的差旅费补贴标准执行。
(三)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确需购置服装的,人均标准不超过500元,且每两年购置一次;参加上级及开放大学体系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可采取租赁方式或增购一次服装。
(四)职工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超过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项目奖金标准每人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奖金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向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五)文体活动教练、裁判员、评委的劳务费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天不超过100元。
(六)学校工会对教职工兴趣团队开展活动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七))工会组织春节联欢会的,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为参加人员发放每人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八)工会开展集体活动或二级工会开展活动,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可给予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餐50元。
第十五条 职工疗休养活动。工会将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人身意外保险等。
第十六条 工会业务建设开支。学校工会将结合实际,争取行政支持加强服务职工设施建设及品牌服务项目投入。
第十七条 工会组织开展的合理化建议、岗位练兵、技术培训、教学大赛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可进行奖励。奖励金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奖励范围不超过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数不超过会员总数30%,奖金和奖品总额标准不超过每人500元。
第十九条 对个人发放的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券、入场券等,要求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实名签收。
第二十条 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 “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四章 工会经费的审批报销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在学校财务部门设立独立账户,单独核算。工会开展活动,应事先向工会主席书面请示,获批后做好活动预算。根据年度预算,工会经费一般开支50000元以内的由专职工会副主席审批;金额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经专职工会副主席签署意见后,由财务部长审核,工会主席审批。
第二十二条 报账须有请示、预算表、合同审批手续、合同、正式发票等,日常小额慰问性支出须有领款单及医院证明等凭证。发票的内容要与工会工作有关,发票上名称、日期、数量、单价、金额、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齐全,不得涂改、填补,大小写金额一致。发票背面要有经办人、工会验收(证明)人签名,工会专职副主席审批并签名。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三条 按照财务规定在限额内使用现金,超出限额应使用转账支票。支票或现金使用后应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在每年3月和9月将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工会。工会每年在学校双代会上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代表的监督。接受上级和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第五章 工会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会财务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成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送交学校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六条 工会会计档案的查阅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工会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粤开大工〔2018〕13号)、《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工会慰问经费使用办法》(粤电大工〔2014〕1号)、《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粤电大工〔2010〕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